江西印刷集团公司关于实行工作日
期间中午禁酒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队伍建设、作风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公司廉洁、高效、文明、健康发展,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干部、管理人员及公司在岗员工。
第三条 工作日期间中午无论内外往来用餐,一律禁止用酒(包括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酒等),如确因公司重大项目等公务活动需要用酒招待的,必须先报经公司党委和纪委批准备案。严禁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酗酒。
第四条 落实禁酒规定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各分公司、党支部、各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是所在单位落实禁酒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责,模范带头执行禁酒规定。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倡导新风尚,树立新形象。
第五条 对违反公司禁酒规定的人员,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100元的罚款;第二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以200元罚款,对第一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取消责任单位本年度评先资格。责任单位年度累计达三次以上违规或负领导责任的,给予第一责任人及分管领导全公司通报批评,处以200元罚款,取消责任单位当月考勤奖,直至扣罚年终奖。
第六条 对违反公司禁酒规定的主要责任人,要严肃查处,不论担任何种职务,有何种原因,一经查实,都将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违反禁酒规定公款用酒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费用一律由当事人承担。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行为及其他违纪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条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责任人要提高对工作日期间中午禁酒重要性的认识,这是公司在新形势下加强队伍建设、作风建设的需要,是适应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每个责任人和员工都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讲安全、讲文明的高度认识其重要性,自觉遵守禁酒规定。
第九条 对举报人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违反公司禁酒规定举报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每次给予100元奖励。
第十条 要严格监督检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及各党支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协助公司党委、行政抓好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