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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知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知识解读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作会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所有的股东都是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来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是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对超出公司全部资产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公司的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只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解读与应用 
    本条是关于公司法律地位和股东责任形式的规定。这是公司法中两个重要的支柱性制度。  
    第四条  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解读与应用 
    出资者向公司投入资产,目的是为了取得收益,所以向公司出让了该资产的使用权。这时,出资者虽然还是该项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但是已不占有该项资产,不能再直接支配已作投资的资产,所享有的权利在内容上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的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演变成从公司经营该资产的成果中获得收益、参与公司作出重大决策以及选择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者等的权利。这时出资者就具有了公司股东的新身份,其所享有的权利也随之演变为股权,即对公司的控制权以及从公司生产经营成果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根据本条的规定,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利润分配等。这些权利都是由股东是公司出资者这个身份来决定的。  
    第五条  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解读与应用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虽然以营利为目的,但公司同时是社会的成员,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如分担劳动就业压力、维护经济秩序、依法纳税、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保护环境等等。 
    公司是独立享有权利和经济利益的法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严格保护,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非法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包括公司的合法财产、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合法商业利益等,都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职工权利保护与职业教育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解读与应用 
    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增加了“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值得注意。  
    第三十五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解读与应用 
    [分红权]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等之后的盈余,就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所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是指按照股东实际已经缴纳的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但是,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则可以不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这表明,公司如何向股东分配利润,决定权在股东,由股东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优先认购权] 
    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公司设立后,可能会因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增加公司资本。只有在股东不认缴时,方允许其他投资者认缴,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解读与应用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同时,公司一旦成立,股东的出资就成公司的财产,即股东的出资形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因此,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不得抽逃出资,使公司财产减少。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求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目的是为了防止因股东抽逃出资而减少公司资本。但是并不排除股东通过法定的减资程序来注销股份,收回出资,或者终止公司,用清算的方式收回出资。如果股东想撤回在公司的投资,可以按照公司法允许的方式,实现出资的撤回,如股东将自己的在公司的出资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与其他股东协商并经股东会议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等,在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撤回自己在公司的投资。 
    关联参见 
   《公司法》第201条[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P145)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抽逃出资法律责任](P231)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解读与应用 
    监事会,是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股东和职工对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关。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一)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解读与应用 
    监事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需结合《公司法》中其余条款的规定来判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其自身的义务,是否损害了公司的利益。需要注意的一点,上述职权在存在监事会的情况下,以监事会整体的名义行使,而不能由单个的监事行使,只有在没有监事会的情况下,才由监事行使。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解读与应用 
    本条为2005年公司法新增条文,强化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监事在调查权的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监事会或者监事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应尽量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并且对其中涉及到的关系公司利益的信息,特别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此予以积极的配合,其不配合或者阻挠的行为,可以据此认为其行为是违法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向股东会建议罢免其职务,或者就由于其阻挠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主张赔偿损失。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解读与应用 
    由于本条是关于股份有公司设立条件的一般规定,因此需要联系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文来理解和运用。  
    第八十一条  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与应用 
    本条对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与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作了不同的规定。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全体发起人同意购买并且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的全部数额。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实际收到作为公司股本的财产总额,已由股东认购但实际并未缴纳的部分,不得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中。  
    第八十二条  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解读与应用 
    需注意的是:2005年《公司法》修改增加了“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的规定。公司的资本制度已改变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股东可以分期缴纳所认购的股本,章程对缴足公司资本的时限作出限定,可以防止发起人无限期地拖延缴纳注册资本的股本额。  
    第八十五条  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与应用 
    应当注意的是,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是指所有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总额,而不是某一个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设立公司时,即使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很少,但如果其他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很多,所有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额达到了公司股份总数的35%,就符合了对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要求。  
    第八十六条  募集股份的公告和认股书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解读与应用 
    认股书是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认股人填写认股书是一种承诺的行为,因此,认股书经认股人填写并签名盖章后,就成为一项合同,作为当事人的发起人和认股人都应当履行。这就意味着发起人有义务使认股人能够购买其所认购的股份,认股人有义务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如果认股人没有按照所认购股数足额缴纳股款,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不得任意抽回股本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解读与应用 
    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及资本不变是公司资本制度的三项基本原则。资本是公司运营的基础,也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因而发起人、认股人应确保公司的资本维持,在缴纳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不得随意抽回股本。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表决权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解读与应用 
    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某一事项表示意见的权利。表决权是股东基于其所拥有的股份而产生的权利,是股东固有的权利,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者不能予以剥夺。股东的表决权反映着公司资本的平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若干均等的份额,所以,每一股的资本额都是相等的,其权利也一律平等。考虑到计算的方便,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解读与应用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董事会作出决议,只需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而无需全体董事会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七条  高管人员的报酬披露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解读与应用 
    公司应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下两类信息:一是应按实际情况划分年度报酬数额区间,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每个报酬区间的人数;二是应披露不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的董事、监事的姓名,并注明其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津贴。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如何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作出规定。